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有效提升幼儿园管理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幼儿园督导评估的教育法规,是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需求的一项民生工程。《办法》的颁布对于指导各地加强对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依法治教水平,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维护幼儿合法权益,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投资人和园长应该及时关注国家政策,才能有助于幼儿园的健康有序地发展。高端幼儿园加盟品牌--金色摇篮为大家介绍:
督导评估定位于兜底线、保基本、抓规范、促发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跨越式发展。2010—2015年,全国幼儿园增加了7.33万所,在园儿童增加了1288.16万人,很多幼儿园出现了新园舍、新园长、新教师、新入园幼儿的情况。学前教育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一些幼儿园还存在办园条件差,园舍、运动场地严重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玩教具材料匮乏;教职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教师尚未取得幼儿教师资格,教师流动性大;教育活动“小学化”倾向严重,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书面作业;办园行为不规范,乱收费等问题。个别教师体罚甚至虐待幼儿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亟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预防和解决。同时,正是由于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提高,教育行政部门才能把工作重点从抓入园转移到抓规范、提质量上来。在此时发布《办法》,全面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正当其时。
我国学前教育起点低、底子薄,是整个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当前,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着满足已有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和“全面二孩”政策下新增人口教育需求的双重压力,《办法》把对幼儿园的督导评估聚焦于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定位于兜底线、保基本、抓规范,促发展,非常符合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有助于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更好地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从《办法》来看,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与已有的幼儿园评估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全覆盖。《办法》规定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督导评估,无论是大规模的幼儿园还是小规模的幼教点,无论是优质幼儿园还是薄弱幼儿园,都必须接受督导评估,未取得办园许可的幼儿园也被纳入评估范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把未取得办园许可的幼儿园纳入督导评估范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也是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通过督导评估各地可以全面、准确掌握无证园的情况,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加强对无证园的分类治理和监督指导,鼓励、引导达到相关标准的无证园,申请办园许可;监督、指导不合格的无证园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出台政策帮助其解决办园中的困难和问题;坚决取缔经过整改后仍不能保障幼儿基本安全、健康的无证园。疏堵结合、高效务实,妥善解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无证办园问题。
周期性。《办法》规定,3—5年为一个周期。即使某幼儿园通过评估被认为是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一个评估周期满后,仍需再次接受评估,防止幼儿园应对完督导评估后在规范办园方面出现倒退或者在办园过程中出现新的不规范的行为,而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在幼儿园评估中采用的方法。
《办法》把评估周期设定为一个范围,由各省份根据本省份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评估周期的确定可以参考两个因素,一是幼儿园数量的多少。比如,对于人口密集、幼儿园数量较多的地区,可以考虑把评估周期设定为5年;幼儿园数量较少的地区,评估周期则可以设定为3年。二是幼儿园规范办园的程度。比如,在首轮评估中,办园行为非常规范的幼儿园,下一轮评估在5年后进行;办园行为基本规范的幼儿园,下一轮评估在3年后进行。对于督导评估中发现的办园行为不规范的幼儿园,教育督导机构在督促指导其进行整改的同时还会进行必要的复查,这些幼儿园在一个评估周期内可能会面临多次评估。
强制性。《办法》规定,“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也就是说这项评估所有幼儿园都必须参加,这不同于以往由幼儿园自愿申请参加的示范园评估或幼儿园等级评估等,充分体现了督导的权威性。由于各地的幼儿园等级评估或示范园评估多数是自愿申请而非强制性参与的,因此对一些民办园,特别是无证的民办园没有约束力。对这些幼儿园来说,无论办园行为是否规范,只要有生源、能收费、能运转,就没有主动申请参与评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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