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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获得三省政策支持 加快民办教育发展

2017年08月25日 阅读次数:3200次

  近日,网传吉林、湖南、河北三省发布《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这些文件虽不是细则的发布,但从各省发布的《意见》中,我们依然能看出各省民办学校发展的现状以及未来的一些走向。高端幼儿园加盟品牌--金色摇篮认为投资人应该及时关注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方向,才能更好的经营幼儿园。

  具体到《意见》的内容,共有以下8大特点:

  1、民办学校注册和登记

  总体上放宽登记注入条件,非营利性学校根据法人属性分为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营利性学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2、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时期”3-10年不等

  相比起《民促法》二审稿中对民办学校提出的“3年过渡期”,三审稿法案将划定过渡时间的权利下放至各省政府,对比吉林、湖南以及河北三省的《意见》,现有学校(2016年11月7日新法颁布前设立的学校)需要在各省规定的过渡期内完成分类选择登记:

  A.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B.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重新登记。

  其中,对于十二年一贯制、完全中学(初中+高中)等包含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若登记为营利性法人,需要与义务教育阶段分离,登记为两个法人,财务资产独立核算。

  三省过渡期设置

  吉林省:3年过渡期。

  河北省:5年过渡期,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湖南省: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可设立10年以上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举办者继续取得合理回报,过渡期结束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总额可以占到学校清偿后剩余资产的25%以上。

  3、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完善

  从总体上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政府将对清偿后的财产进行一定补偿,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处理,未提及补偿机制。其中,通过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清偿后剩余财产后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吉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申请并综合考虑出资者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对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和不高于剩余财产总额20%的奖励。

  河北省:2017年9月1日后的举办者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和奖励的依据。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湖南省:允许2016年11月7日前举办的民办学校选择退出或转型,实行政府购买或股权置换的方式。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学校的,在清算终止时,给不低于开办资金补偿出资人。

  4、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出让方式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河北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其城市配套费、建设费等相关费用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湖南省:对选择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不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按账面原值过户的校园用地及校舍,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对新建和扩建的民办学校,享受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吉林省:营利性学校一律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后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于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拍挂的方式确定使用者。

  5、民办学校的招生与收费

  招生环节: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需向主管部门备案,保证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权,包括招生范围、招生标准等。其中,在湖南省发布的《意见》中提及,“民办学校学生接受所在区域教育部门管理,享有学籍”。

  学生收费环节:总体上,各省鼓励自主定价,收费标准与办学成本需要向社会公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三省相关细节

  湖南省: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需保持在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内的水平。

  吉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15天以上,之后向主管部门备案。

  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30 天后执行。

  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6、税收政策优惠

  对比来看,三个省市的《意见》规定相近,总体上:

  对民办学校教育用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公益性捐赠,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非营利性学校在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率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5%收取。

  其中,吉林省发布的《意见》中提及:1、境外向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的捐赠,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举办者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等税费

  7、课程与教材有限制下的自主选择

  民办中小学在教学、教育活动上拥有一定自主权,但前提是须完成国家规定课程。联系2016年11月底上海市教委召开的国际课程境外教材审查工作上提出的“对进口教材需进行审查”的政策,各地也将陆续出台“教材、课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文件”。

  三个省市的《意见》都提及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以及品德课程在整体课程体系中的设置和作用”,而教材作为最直接课程体现,其审查重点也将落到“主权”、“国际问题”以及“思想”等方面,相较之下,文科类课程如历史、地理将成为审查重点。

  对于民办学校中的党组织建设将成为学校在注册登记、年审评估等环节的必查内容。其中河北省《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重大决策”。

  8、办学结余与办学收益

  根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其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对于部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利用办学结余对学校出资人进行奖励。营利性民办学校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

  对比三省《意见》,湖南省在此项上的设置较细:

  1、要求取得合理补偿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办学结余,剩余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不要求取得合理补偿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学校举办者应参照捐赠法、慈善法给予相应权利和待遇,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对办学规范、社会信誉好且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80%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等费用后,可利用办学结余对出资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可分为三种:

  (1)参照银行同期利率两倍的标准;

  (2)参照办学结余15%~20%的标准;

  (3)参照办学总收益3%的标准。

  作为细则颁布前的重要一步,各省市《意见》征求稿无疑体现了当地管理部门对于民办学校、民办教育的期待。在“新民促法”的大背景下,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也将趋于分类化、专业化,总体上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获得权利的同时意味着更多的义务履行,无论营利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在获得了政策、环境支持后,也将面临多种的义务与法律限制,如何权衡两者将为9月后,各民办学校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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